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東華大學 體育中心
National Dong Hwa University Physical Education Center
 

【活動資訊】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14學年度高爾夫錦標賽暨2026年泰國世界大學高爾夫錦標賽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14學年度高爾夫錦標賽
暨2026年泰國世界大學高爾夫錦標賽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


一、依 據:運動部115年4月24日運競(七)字第1150011942號函辦理。
二、宗 旨:為提昇全國大專院校高爾夫運動水準與素質,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加強聯繫校際間學生情誼,並藉以切磋球技,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運動部。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國立東華大學、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高爾夫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花蓮高爾夫球場、花蓮縣體育會高爾夫委員會、國立東華大學運動暨產業服務中心、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中心。
七、贊助單位:富敦建設有限公司、興玉輝營造、信宇建設、東鼎營造、雅記食品、開立肯材料科技、匠人創新有限公司、台灣科技公益協
       進會、新竹縣真善美教育基金會、九太科技
八、比賽時間: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31 日(星期日)至 6 月 4 日(星期四)止,共計 5 天。
       (一) 正式比賽日:預定每日上午 6 時 20 分開始比賽 (比賽開始時間以競賽組之公告為準)。
               1、一般組: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3 日(星期三)起至 6 月 4 日(星期四)止共計 2 天。
               2、公開組、職業表演賽: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1 日(星期一)起至 6 月 4 日(星期四)止,共計 4 天。
       (二)正式練習日: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31 日(星期日)。
              註:練習者必須事先向球場預約登記,並於當日在球場櫃檯告知個人姓名及參賽組別,若無事先預約或違反
                球場相關規定,球場有權不接受選手下場練習。
九、比賽地點:
       花蓮高爾夫球場(地址:970 花蓮縣花蓮市化道路 120 號)
       電話:03-822-7528   電郵:golg8227528@gmail.com
十、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公開組、
       一般組)以參加一隊為限,且參賽學生不可重複報名並跨組比賽。
十一、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14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
         、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
         必須是 114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並由運動員於運動員保證
         書(如附件)中具結,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中華民國115年5月30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
         ,不得下場比賽。
       (四)參賽運動員(含境外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參加公開組:依據大專體育總會民國 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
         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及參酌中華民國115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第十條「參賽資格」相關規定,適用對象
         為:
         1.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2.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 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
          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 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3.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4.具有職業運動員資格者、高爾夫職業選手(含職業專任教練)僅限參加職業表演賽。
         5.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地區)代表隊,不涉及
          本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境外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
          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7.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升學輔導指定盃賽獲得該競賽種類最優級組前八
          名運動員。
         8.符合第十條第四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單位(學系)名稱編號單位(學系)名稱
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11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2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12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
競技與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
3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13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
學士學位學程
4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14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5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15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6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
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
運動訓練研究所
16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7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
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
研究所
17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
類運動學系
18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19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10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9.大專體育總會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述第一至八目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
          開組。
          註1:境外生係指正式修讀學位之外國學生、僑生(含港澳)、正式修讀學位之陸生。
          註2:上述第五目之國家(地區)係依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簡稱國際奧委會;英文: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所註冊之國家(地區)為規範。
       (五)設有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校可混合非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參加公開組。
       (六)運動員每人限參加一組比賽(公開組、一般組、職業表演賽擇一)。
       (七)無參賽經驗、不諳規則者請勿報名參賽。
十二、比賽分組及限制:
       (一)比賽分組:
             1.個人賽:公開女生組、公開男生組、一般女生組、一般男生組。
             2.團體賽:公開女生組、公開男生組、一般女生組、一般男生組。
             3.表演賽:職業男生組、職業女生組。
       (二)參賽限制如下:
             1.公開女生組:凡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 本組。
             2.公開男生組:凡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 本組。
             3.一般女生組:凡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 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
              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4.一般男生組:凡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 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
              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5.以上四組參賽者必須符合 R&A 及美國高爾夫協會業餘身分規則之規定的業餘高爾夫球員,一般組運動員可越
              級報名公開組。
             6.表演賽職業女生組:各參加單位凡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且具職業選手(含職業專任教練)資格
              之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7.表演賽職業男生組:各參加單位凡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且具職業選手(含職業專任教練)資格
              之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十三、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 115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止,採通訊報名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報名後不再受
         理變更,報名表正本併同運動員在學證明、競賽代辦費匯款水單影本及運動員保證書於相同時間前以掛號郵寄,並請以
         電話向國立東華大學體育中心楊先生確認收訖與否。
       (二)報名地點:國立東華大學體育中心
             連絡人:楊永義 先生
             地址:97401 花蓮縣壽豐鄉大學路二段一號
             電話:03-890-6612
             E-mail:yyy@gms.ndhu.edu.tw (楊永義先生,報名後請來電確認)
             公告本校體育中心網頁:(編組表及比賽相關事項皆於此網頁查詢):
             https://pec.ndhu.edu.tw/
       (三)報名方式:
             1.請按大會所發給之報名表或至前述公告網頁下載報名表後,報名表以電腦繕打(請用標楷體12pt)輸入資料後列
              印紙本,加蓋校印或學校系所或體育室或相關權責單位戳章掃描成電子影像檔(jpg/jpeg/png 檔或 pdf 檔)併同
              已繕打報名表 Word 檔 E-Mail 至: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中心楊永義先生
              Email 信箱:yyy@gms.ndhu.edu.tw
              (主旨範例:○○大學-大專高爾夫錦標賽報名表)
              電子檔案寄送完成,始視為完成報名手續,報名資料內容缺件不予註冊;完成後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
              續。
             2.報名表紙本併同附上運動員在學證明(民國115年2月23日以後學校正式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學生證須
              加蓋114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章)、競賽代辦費匯款水單影本及運動員保證書等資料於第一款時間前以限時掛號
              寄達,
              97401 花蓮縣壽豐鄉大學路二段一號體育中心楊永義先生收
              信封請標註「○○大學-大專高爾夫錦標賽報名表」;
              寄送完成後請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
             3.報名資料內容缺件(未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及相關證件、競賽代辦費不齊者)或未按規定時間及
              方式完成報名手續者,視同未報名成功,不予註冊。
       (四)報名人數:
             1.個人賽、表演賽:各組不限人數。
             2.團體賽:
                 (1)公開女生組:每隊至多 3 人、至少 2 人。
                 (2)公開男生組:每隊至多 4 人、至少 3 人。
                 (3)一般女生組:每隊至多 3 人、至少 2 人。
                 (4)一般男生組:每隊至多 3 人、至少 2 人。
       (五)競賽代辦費:
             1.每位選手競賽代辦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所有費用請以郵局匯票或轉帳郵局帳號繳交), 競賽代辦費需於報名
              同時繳交,未繳或逾期均不受理,繳交後概不退還,否則不予編組)
             2.競賽代辦費請匯入以下帳戶繳交:
                 戶名:國立東華大學 404 專戶
                 帳號:76008050021
                 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須臨櫃匯款,無ATM轉帳方式)
             3.擊球費用(含果嶺費、桿弟費、球車及雜項附加費用)請按球場收費標準由參賽者自付。(經繳交收取之後概不退
              還)
       (六)保險費:
            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如無保險證明者不得參賽; 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
            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七)今年免附運動禁藥線上學習平台之測驗合格證明。
       (八)各校職隊員得設領隊1人、教練及管理若干人,教練必須至少報名1人。
       (九)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含肖像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高爾夫委員會及國立
         東華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四、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審定公布之最新高爾夫規則。
       (二)器材設備:
         1.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高爾夫規則之規定。
         2.比賽用球:採用R&A審定合格之比賽用球。
       (三)編組:首日賽程及編組表由承辦學校(國立東華大學)以體育中心網頁公告https://pec.ndhu.edu.tw/,不另通知,第二回合後
         的賽程由承辦單位依據選手成績順序編組。
       (四)比賽制度:
         1.本比賽為無差點計分之總桿賽。
         2.參加團體賽者得兼計個人賽成績。
         3.個人賽:一般女生組、一般男生組為二回合 36 洞總桿賽,以 6月3日、4日二日競賽總桿數計算成績;
              公開女生組、公開男生組為四回合 72 洞總桿賽,在 6月1日、2日前二回合 36 洞後按成績錄取參加決賽,錄取
              名額如下:
             (1)公開女生組:錄取 16 名(含同桿者)晉級後兩回合 36 洞決賽。
             (2)公開男生組:錄取 28 名(含同桿者)晉級後兩回合 36 洞決賽。
         4.團體賽:
             (1)公開女生組、公開男生組:依民國 115年 6月 1日、2日二回合 36 洞之個人賽成績計算;
                          公開女生組以各回合每隊最佳 2 人成績加總計算,
                          公開男生組以各回合每隊最佳 3 人成績加總計算。
             (2)一般女生組、一般男生組:依 115年6月3日、4日二回合 36 洞之個人賽成績計算;
                          以各回合每隊最佳 2 人成績加總計算。
         5.表演賽:為四回合72洞總桿賽,在 115年6月1日、2日前二回合 36 洞後按成績錄取參加決賽, 錄取名額如下:
             (1)職業女生組:錄取報名人數1/2或至少8名(含同桿者)晉級後兩回合 36 洞決賽。
             (2)職業男生組:錄取報名人數1/2或至少8名(含同桿者)晉級後兩回合 36 洞決賽。
         6.如個人賽或團體賽優勝者總桿成績相同時,以下列方式判決名次:
             (1)個人賽:以最後回合成績較優者獲勝,若成績再相同時,從最後回合記分卡上之第 18 洞開始逐洞向前逆比判
              定之,其餘名次依比序方式排列。
             (2)團體賽:
                  a.公開女生組、一般女生組、一般男生組:總桿相同時則以最後回合未計入成績之第 3人的桿數比較
                         ,較優者獲勝(如無第 3 人則判輸),如再相同時則從記分卡上第 18 洞開始逐洞向前
                         逆比最後回合計分 2 人各洞總桿加總成績判定之,其餘名次依比序方式排列。
                  b.公開男生組:總桿相同時則以最後回合未計入成績之第 4 人的桿數比較,較優者獲勝(如無第 4 人
                         則判輸),如再相同時則從記分卡上第 18 洞開始逐洞向前逆比最後回合計分 3 人各洞
                         總桿加總成績判定之,其餘名次依比序方式排列。
         7.團體賽如需更換名單需於領隊會議結束前提出,更換名單限以該校已報名本賽事該組別選手為限。
         8.一般組若參賽人數過多將另舉行資格賽,時間訂於5月31日,進行一回合的比賽。
十五、成績記分方式:
       (一)比賽採同組運動員互記法,賽後由比賽球員及記分員簽名後立即親自將記分卡送交大會 記錄組登錄。如發現舞弊或其他
         重大違規事件,即由審判委員會決定該球員之後續比賽資格。
         ※僅被取消該回合比賽之球員不得再參與個人賽,但仍得代表其團體參與之後的回合比賽。
       (二)為維護比賽順利進行,各組之個人賽第一回合成績超過下列標準者,即淘汰,不得參加 下一回合之比賽:
         1.公開女生組:95 桿。
         2.公開男生組:90 桿。
         3.一般女生組:125 桿。
         4.一般男生組:110 桿。
       (三)各組團體賽無淘汰桿數限制。
十六、技術會議: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時間及地點如 有任何變更,將於網頁公告或電子郵件通
   知。
       (一)訂於民國 115 年 5 月 31 日(星期日)下午 3 時假花蓮高爾夫球場
         (970 花蓮縣花蓮市化道路 120 號,電話:03-822-7528)二樓會議室舉行。
       (二)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 如非領隊、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
         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四)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七、競賽規定事項:
       (一)運動員請於編組表出發時間前 30 分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向大會服務台報到,再至發球台等候開球及領取記分卡。( 超過出
         發時間報到者依規則處理)。
       (二)運動員每一場比賽賽前都必須隨身攜帶114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運動員在學證明(民國115年2月23日以後學校正
         式出具之在學證明)於賽前 20分鐘送至記錄台以供查驗,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准出賽或其比賽成績不予認定。
       (三)職業女生表演賽於白色發球台,職業男生表演賽於藍色發球台,公開女生組於白色發球台,公開男生組於藍色發球台,一
         般女生組於紅色發球台,一般男生組於白色發球台開球。
       (四)因天氣或其他重要原因,審判委員會可臨時取消部份比賽,各隊不得異議;但個人賽至少完成 36 洞、團體賽至少完成 18
         洞方為有效。
       (五)嚴守比賽時間,各場賽事以大會時間為準。
       (六)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將依規則裁處。
       (七)未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 有關單位議處。
       (八)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十八、獎勵:
       (一)依據大專體育總會民國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除一隊(人)參賽不予舉行比賽外,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1)二隊(人)或三隊(人),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二)錄取優勝獎勵如下:個人及團體錦標於決賽後立即閉幕頒獎,接受頒獎者請穿著代表隊 制服親自出席。
         1.團體獎:各組優勝隊伍前三名由大會各頒獎盃乙座,各組優勝前三名隊伍參賽人員頒贈獎牌乙面。
         2.個人賽部份:各組優勝選手前三名由大會各頒獎牌乙面及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十九、參加2026年泰國世界大學高爾夫錦標賽代表隊選拔:
       (一)本賽事(114學年度大專校院高爾夫錦標賽)公開男、女生組競賽成績,將作為參加2026年泰國世界大學高爾夫錦標賽代表隊
         選拔賽事之一。
       (二)2026年泰國世界大學高爾夫錦標賽代表隊遴選辦法另訂之。
二十、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裁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 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
         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
         不服裁判之裁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 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申訴應於競
         賽結束前提出,一旦開始頒獎即為競賽結束,所有申訴將不受理。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 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
         收充作大會經費。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廿一、罰則:
       (一)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 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
         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 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
         處;若涉及偽造學籍 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
         任。
       (三)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各主管
         機關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 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
         各項比賽一年。
廿二、保險:
       (一)各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各參加單位自行投保;因未辦理保險而衍生之相關問題由各參賽單位(學校)自行負責。
       (二)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承)辦 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廿三、大會於辦理競賽活動前,宣導參加人員加強性別平等觀念,並於活動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禁止性騷擾及相關資訊,以防治性騷擾情
   事發生。
       性騷擾申訴管道:
       電話:03-890-6613
       電子信箱:yyy@gms.ndhu.edu.tw
廿四、運動禁藥管制:
       (一)參賽運動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外,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二)有關運動禁藥檢測規範及罰則均依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相關規定辦理。
廿五、附則:
       (一)響應一次用產品減量,請自備環保杯、環保餐具。
       (二)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三)各隊領隊、教練或隊職員擬下場觀賽時,須先向承辦單位申請,憑觀賽證進場,並應遵 守觀賽須知,違者裁判得請其離
         場並沒收觀賽證。
       (四)有關賽事防疫之相關規定,除依中央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最新規定辦理 外,參加人員並應依相關防疫計畫
         規定辦理。
       (五)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運動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其他競賽資訊擊球費用:
       (一)大專練習優惠專案: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23 日至 5 月 31 日,請自行向球場預約登記並請遵守球場禮儀,若無事先預約或
         違反球場相關規定(如:請勿多打第二顆練習球),球場有權不接受選手下場練習。
         練習日費用將以大會爭取到球場最低價優惠,練習日費用:NT$1,800 元
         (皆 4 客人 1 桿弟,如 3 客人 1 桿弟以上須補差價),請主動告知櫃台為本賽參賽者。
       (二)比賽日費用:每回合 NT$1,800 元(皆 4 客人 1 桿弟,如 3 客人 1 桿弟以上須補差價)。
         註:現場出示學生證即可享擊球優惠專案,若未於現場出示學生證,開球後恕不更改。
       (擊球費用包含果嶺費、桿弟費、球車及雜項附加費用)


參賽選手聯絡用 Line 群組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