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15年大專教職員工高爾夫聯誼賽競賽規程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15年大專教職員工
高爾夫聯誼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提倡高爾夫休閒運動,聯繫校際間教職員工情誼,並藉以切磋球技,特舉辦本比賽。
二、依 據: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運全署社(一)字第1150003258號。
三、指導單位:運動部。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國立東華大學、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高爾夫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花蓮高爾夫球場、花蓮縣體育會高爾夫委員會、國立東華大學運動暨產業服務中心、國立東華大學體育中心。
七、贊助單位:台灣科技公益協進會、新竹縣真善美教育基金會、富敦建設有限公司、興玉輝營造、信宇建設、東鼎營造、
       雅記食品
八、比賽時間:
       練習日: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星期三)
       (請自行預約且同組需三人以上)
       比賽日: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星期四)
                至6月26日(星期五)共兩天
九、比賽地點:
       花蓮高爾夫球場
       地址:970 花蓮縣花蓮市化道路120號 電話:03-8227528
十、參加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
十一、邀請參加單位:運動部、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花蓮縣政府。
十二、參加資格:
       1.以各單位正式編制內專職員工及約聘僱人員為限,工友及約聘僱人員應在學校服務滿一年方得報名(約聘僱
        人員請於報名表備註欄填寫到職年月日),(不含兼任教職員、各類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部派專任教練、各
        附屬單位人員及軍事院校服義務役者)。
       2.運動部、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花蓮縣政府,以編制內員工及服務滿一年以上約僱人員為限。
       3.歡迎各校退休之教職員報名參加。
       4.具高爾夫職業選手資格者不得報名參加。
       5.選手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相關法律責任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十三、競賽分組及項目:
       1.個人賽:
           I.男子青壯年組:
               年齡未滿五十歲者,民國65年6月24日以後出生者。
           II.男子長青組:
               年齡滿五十歲(含)至未滿六十歲者,民國65年6月24日至55年6月24日以後(含)出生者。
           III.男子長春組:
               年滿六十歲以上者,民國55年6月24日(含)以前出生者。
           IV.女子組:
               限女性選手參加(不分齡)。
           V.首長組:
               各校現任及卸任之校長、副校長、一級主管及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高爾夫委員會及承辦學校邀
               請之貴賓,參加兩日比賽者得敘獎。
           VI.青少年男、女子組(向下扎根計畫推廣):
               由主辦單位邀請參加,男子藍梯、女子白梯開球,主辦單位會依實際邀請人數,再決定是否
               男女併組比賽。
           ※每組報名人數若不足五人或五隊取消該組比賽,首長、女子組不在此限。
       2.團體賽:
           不分年齡性別混合組隊,從個人賽之成績計算團體成績;每隊四人取每回合成績較優三人總桿數為成
           績,兩回合總和為該隊成績。每人限報名參加一隊, 每單位不限隊數。
十四、報名辦法:
       1.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15年6月17日(星期三)17:00截止。
       2.報名資訊及方式:
           I.比賽相關資訊及編組表皆於以下網頁公告(不另通知):
           II.本次報名統一採線上填寫表單報名:
               https://forms.gle/Ff7s74KURugXDMH26
               (主辦單位確認報名表單後,將email寄回繳費通知單)
                   
            報名網址QRCODE       參賽選手聯絡用Line群組
           III.逾期恕不受理,未完成繳費之單位不予編排分組。
           IV.收件單位:國立東華大學體育中心楊永義先生
               974301 花蓮縣壽豐鄉大學路二段1-32號 03-8906612
       3.報名人數規定:
           I.個人賽:各組不限人數。
           II.團體賽:每隊至多4人、至少3人。
       4.競賽代辦費:
           團體組或個人組每人報名費新台幣2,000元整(所需費用請於線上報名後取得繳費通知單完成繳交),否
           則將不予編組。
       5.保險:
           凡報名參賽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承辦學校統一投保。
       6.擊球費用:
           報名參賽選手正式練習日擊球費用(包含:果嶺費、桿弟費、球車費及雜項附加費用)概由參賽單位自
           付。
十五、競賽辦法:
       1.本比賽為無淘汰、無差點記分之總桿賽。
       2.參加團體賽者得兼計個人賽成績。
       3.個人組總桿成績相同時,以最後回合成績較優者獲勝,若成績再相同時,從最後回合記分卡上之第18洞開始
        逐洞向前推算判定之。
       4.團體組總桿成績相同時,以最後回合第4人桿數計算,較優者獲勝,(如無第4人則判輸),如再相同時則從記
        分卡上第18洞開始逐洞向前推算最後回合計分之3人總桿成績判定之。
十六、成績記分方式:
       比賽採同組選手輪記法,賽後由比賽選手及記分員簽名後立即親自將記分卡送交大會紀錄組登錄。如發現舞弊
       或其他重大違規事件,即取消比賽資格。依據公平記分原則,大會有權利選派人員或桿弟協助選手記分。
十七、競賽規定事項:
       1.選手請每日於編組表出發時間前30分鐘「必須親自」向大會服務台報到,再至發球台等候開球及領取記分卡
        (超過開球時間5分鐘內者罰2桿,超過開球時間5分鐘者取消比賽資格)。
       2.選手出賽時應攜帶服務證或身份證明文件備查,未攜帶者不准出場比賽。
       3.女子組於紅色發球台開球,其餘各組於白色發球台開球。
       4.因天氣或其他不可抗拒之情況,而至比賽中斷或未能完成賽事時,審判委員會可召開臨時會議決定改期或取
        消部份比賽,並裁定更改名次判定方式。
       5.選手應遵守比賽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可宣布停止該選手繼續比賽。
       6.凡比賽中發現規則或本競賽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十八、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審定公布之最新高爾夫規則及比賽當地規則。
十九、器材設備:
       1.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高爾夫規則之規定。
       2.比賽用球:採用R&A列表合格之比賽用球。
二十、領隊技術會議:
       1.時間:115年6月24日(三)14:00
       地點:花蓮高爾夫球場二樓會議室
       2.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
        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3.有關選手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4.技術會議無權做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二十一、獎勵:
       1.參照大專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五款相關規定以修正獎勵名額限制,優予獎勵,以資鼓勵。
       2.錄取優勝原則修訂如下:
           I.二隊(人)或三隊(人),錄取一名。
           II.四隊(人),錄取二名。
           III.五隊(人),錄取三名。
           IV.六隊(人),錄取四名。
           V.七隊(人),錄取五名。
           VI.八隊(人),錄取六名。
           VII.九隊(人),錄取七名。
           VIII.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本辦法依據本會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與管理委員會議修正辦理)
       3.錄取優勝獎勵如下:
        個人及團體錦標於決賽後立即閉幕頒獎,接受頒獎者請穿著代表隊制服親自出席。
           I.團體獎:依照錄取優勝之原則,優勝隊伍由大會各頒獎盃乙座,並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
            鼓勵。
           II.個人賽:各組優勝前三名選手由大會各頒獎牌乙面,依照錄取優勝之原則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
            紙,以資鼓勵。
二十二、罰則:
       1.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
        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2.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3.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4.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發函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5.違反上述1、2、3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
        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三、申訴:
       1.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回合比賽結束後一小時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
        則予以沒收。
       4.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四、附則:
       1.參賽時之相關費用,由參加單位自理。
       2.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報運動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