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課程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四日113-2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課程目標】

第一條 本校體育目標訂定為「培育學生養成規律運動的生活型態」,為達此教學目標,本校的體育課程強調:

  一、體驗式的教學模式。

  二、個人化運動計畫規劃能力的培育。

  三、多元運動選擇的提供。

  四、符合東部環境特色運動的導引。

  五、運動知能的內化。

  六、結合身體活動與健康促進。

【第二章  教學規範】

第二條 本校大學部學生在畢業前,須修習體育課程,並至少取得3學分。

 一、體育(一)體育(二)課程由體育中心統一安排本校特色課程。

 二、體育(三)和體育(四)課程由授課教師規劃,學生依各自興趣選擇欲修習之課程。

第三條  本校興趣選項體育課程概分為下列六大學群,專案體育教師依其專長歸類至各學 群;各學群之課程由學群內教師規劃後,提報體育中心會議討論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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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球類運動學群

 二、山域運動學群

 三、水域運動學群

 四、舞蹈運動學群

 五、體適能運動學群

 六、體驗運動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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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體育課程須依照教學進度表授課,以利課程之轉換,並避免運動場地使用之衝突。

第五條  體育課程可在修課學生同意及運動場地容許下,彈性調整上課時段或利用假日集中上課,惟每一課程之累積上課時數不得少於36小時。

【第三章  跨校特色課程】

第六條  為強化與東區夥伴學校間之資源共享性,突顯跨校交流性質,本校依「合作學校校際選課與交流合作協議書」,提供特色化體育課程供跨校選修。

第七條  開設之特色化體育課程須符合下列規範:

  一、課程須開設於週六或週日,並以學生可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二、每一課程之累積上課時數不得少於36小時。

【第四章  基本能力指標】

第八條 依據本校體育目標,將體育課程基本能力指標概分運動技能、運動認知與運動參與三大主軸:

一、運動技能基本能力指標

 (一)評估與強化各項健康體適能。

 (二)發展個人運動專長,確立運動嗜好。

 (三)表現協調、流暢、熟練的運動專項動作。

二、運動認知基本能力指標

  (一)瞭解運動對健康促進的效益,培育規律運動的生活形態。

  (二)瞭解運動安全與風險管理。

  (三)瞭解運動保健與傷害處理的知識與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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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瞭解運動競賽規則。

          三、動參與基本能力指標

 (一)欣賞動作美感與觀賞運動競賽能力。

 (二)瞭解國際賽會的演進與現況,主動觀賞業餘與職業運動競賽。

【第五章  體適能指標】

第九條  本校大學部學生在畢業前,需達到下列體適能指標任選一項之檢定要求(擇一通過)

一、水域活動安全能力(50公尺游泳):須不落地完成,不限泳姿和完成時間。

二、綜合健康體能(男生1600公尺跑步、女生800公尺跑步):男生須9分鐘內完成,女生須在5分鐘內完成;綜合健康體能檢測方法與記錄表如附件一。

三、未能達到體適能指標要求之學生,可經由下列任一措施進行補救:

  (一)身心狀況於畢業前仍不適合接受檢測或身體質量指數(BMI)>30之學生,應提出教學型醫院證明或出示身障證明(手冊)持重大傷病卡,免受上述檢定,視同通過體適能指標檢定。

                   (二)水域活動安全能力(50公尺游泳)補救措施:應修習門體育中心開設之游泳課程或潛水課程並及格,視同通過50公尺游泳檢定。

                   (三)綜合健康體能(男生1600公尺跑步、女生800公尺跑步)補救措施:修習一門經體育中心認定之心肺耐力相關課程(例如:跑步、健走、有氧舞蹈、肌力有氧…等)並及格,則視同通過該項檢定。

        前項規定溯自107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第十條  體適能指標檢定係獨立於體育課成績評量外之畢業指標檢定,上學期於第18週舉行,下學期於第9週、第18週舉行,可於體育課隨班檢測或報名合適體育班時段檢測。

第十一條  持重大傷病卡或身障證明(手冊)或持有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所頒發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者可選修適應體育等相關課程,選課資格由體育中心認定;身心狀況不適合修習體育()()者,提出教學型醫院證明,得選修適應體育等相關課程。

【第六章  施行與修改】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